日前,合肥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細則提出鼓勵建筑光伏一體化、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支持創新示范項目建設、支持光伏電站參與碳排放交易等要求。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合肥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合政〔2018〕101號)(以下簡稱《意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報主體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適用于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納稅的獨立企事業法人,以及本市轄區內居民。其他未盡事宜由各相關政策執行部門負責解釋。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報支持資金的單位、居民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縣(市)區經信、發改、開發區經貿部門上報文件;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如與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3.所有申報政策資金的企業(單位)、個人須提供《光伏產業政策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1);4.申報市經信委項目需提供《合肥市光伏產業發展政策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政策第1條:鼓勵企業多產多銷
1.申報條件:
從事電池片、組件、逆變器、匯流箱、光伏玻璃、背板、儲能電池、支架、接線盒、光伏產品生產和檢驗檢測設備等生產企業,當年國內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
2.申報材料:
(1)企業完稅證明(登錄稅務官網,打印帶有系統稅票號、蓋有稅務局電子章的完稅憑證);(2)企業銷售收入證明材料(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銷售收入須經稅務部門蓋章認定);(3)當年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應體現符合申報條件產品國內銷售收入)。
(三)政策第2條:支持企業升級
申報類別1. 新進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獎勵
1.申報條件:
新進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
2.申報材料:
(1)企業完稅證明(登錄稅務官網,打印帶有系統稅票號、蓋有稅務局電子章的完稅憑證);(2)工信部公告文件(如無正式文件,應有工信部門戶網站公告截圖)。
申報類別2. 企業當年國內光伏產品檢測認證費用補貼
1.申報條件:
(1)當年國內光伏產品檢測認證費用超過50萬元;(2)企業的委托檢測認證機構取得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
2.申報材料:
(1)檢測認證費用明細表,按企業與所委托檢測認證機構的合同、費用發票、銀行支付憑證順序裝訂;(2)企業委托的檢測認證機構資質文件;(3)產品檢測認證報告或證書關鍵頁。
(四)政策第4條:支持智能光伏產業發展
由市經信委在兌現高質量發展政策推動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時一并兌現,以市經信委通知為準。
(五)政策第5條: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由市發改委在兌現市“三重一創”政策時一并兌現,以市發改委通知為準。
(六)政策第6條: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1.申報條件:
(1)申請列入《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的產品應由本市企業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申報企業應具備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鼓勵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3)所申報關鍵產品應通過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或認證,符合工信部相關制造行業規范條件最新的主要技術指標要求或相關行業或國家標準。
2.申報材料:
(1)《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申請表(附件3);(2)申報單位法人資格證件,包括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副本、完稅證明、財務報告;(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等證書;(4)申報產品相關檢測或認證材料,包括能體現申報產品型號、性能、規格、技術參數的認證證書或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關鍵頁。
3.發布方式: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質監局每年上下半年各發布一次《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按照“政府推薦、企業自主”的原則,供光伏生產及推廣應用項目選擇使用。
(七)政策第7條:推動光伏企業合作發展
申報類別1.鼓勵光伏企業兼并重組獎勵
1.申報條件:
(1)2018~2020年期間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兼并重組的光伏企業;(2)2018年1月1日至申報截止日前完成資產交割,獲得目標企業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并購獲得股權比例大于50%)。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并購項目情況及下一步發展情況說明材料;(2)并購雙方企業股東信息證明材料,申報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并購雙方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承諾;(3)并購前后雙方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并購的目標企業注冊證明(股東變更證明);(4)并購合同、資金支付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并購證明材料(海外并購項目提供并購雙方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報類別2. 強化產業鏈配套招商獎勵
1.申報條件:
2018年9月17日后引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單個項目投資額(不含土地)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配套企業的項目引進方。
2.申報材料:
(1)項目引進方引進配套企業總結報告,包括:項目引進方基本情況,引進配套企業投資規模、技術水平、產品先進性說明,配套企業與項目引進方產品的關聯度及未來采購計劃,或對完善產業鏈的作用,配套企業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及圖片等;(2)雙方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雙方均屬于光伏產業領域的相關材料;(3)新引進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及項目開工等相關批準文件;(4)由縣(市)區、開發區提供的申報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配套企業的相關證明;(5)新引進項目實際投入資金證明材料。
(八)政策第8條:有序推進分布式光伏應用
申報類別:1.分布式光伏電站發電量補貼
1.申報條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且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投資主體;(2)按照合發改能源[2017]320號及年度申報通知等文件要求,開展度電補貼目錄申報和兌現工作。已申報過歷年來市級光伏電站度電補貼目錄的項目,不需重復申報;(3)各級財政投資(含融資、補貼等)建設、已享受過裝機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不再享受市級度電補貼政策;(4)2018年9月17日前并網項目,按項目并網時政策要求、標準執行。
2.申報材料:
企業新建分布式光伏電站(首次申報),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目錄申請表》(附件4,企業蓋章);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3)生產企業與申報主體簽訂的逆變器、組件產品采購合同、發票、銀行憑證等;(4)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屋頂、灘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條件建設區域)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5)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6)《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目錄匯總表》(附件5,企業蓋章)。
居民新建家庭光伏發電項目(首次申報),需提供:
(1)《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目錄申請表》;(2)房屋產權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證明材料;(3)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4)《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目錄匯總表》;(5)其它證明材料。
申報類別2.屋頂產權人獎勵
1.申報條件:
(1)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網、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且并網規模超過0.1兆瓦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屋頂產權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2)2018年9月17日前并網項目,按項目并網時政策要求、標準執行。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2)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產證的需提供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3)房屋租賃合同、組件采購合同、發票;(4)項目備案文件、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
(九)政策第9條:鼓勵建筑光伏一體化
申報類別1.使用建筑用光伏構件替代建筑裝飾材料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補貼
1.申報條件:
(1)使用建筑用光伏構件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并網的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2)2018年9月17日前并網項目,按項目并網時政策要求、標準執行。
2.申報材料:
企業新建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需提供:(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2)光伏構件采購合同、發票;(3)項目備案文件、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4)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5)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申報類別2.對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補貼
1.申報條件:
(1)在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中使用建筑用光伏構件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并網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2)2018年9月17日前并網項目,按項目并網時政策要求、標準執行。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2)光伏構件采購合同、發票;(3)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使用證明文件(包括設計規劃圖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等);(4)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5)項目備案文件、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6)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十)政策第10條:支持光伏儲能系統應用
1.申報條件:
(1)以企業為投資主體,在2018年9月17日后建成運行的光伏儲能系統,項目中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采用工信部相關行業規范條件公告企業產品或《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推薦產品;(2)光伏儲能系統項目需單獨申請發改部門備案,同一建設地點(單個企業)新建光伏儲能系統只認可一個儲能項目;(3)光伏發電充入儲能系統電量,占儲能系統年度充電量比重不低于20%;(4)年度補貼電量最高不超過光伏電站年發電量。
2.申報材料:
(1)合肥市光伏儲能項目申請表(參考)(附件6);(2)發改部門出具的光伏項目備案文件、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3)生產企業開具給投資主體的全部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采購合同及稅務發票;(4)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屋頂、灘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條件建設區域)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5)儲能系統充電量和光伏電站充電占比證明材料(供電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6)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11條:支持創新示范項目建設
1.申報條件:
(1)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上;(2)項目已竣工;(3)項目通過國家相關部門(單位)創新示范項目認定。
2.申報材料:
(1)合肥市創新示范項目補貼申請表(參考)(附件7);(2)申報項目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單位)創新示范項目認定有關文件(如無正式文件,提供國家相關部門門戶網站文件截圖);(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相關批復文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環評、土建等單項驗收報告也可)、第三方出具的項目審計決算報告;(4)廠房或設備投資的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進口設備另外提供付匯憑證及報關單);(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政策第12條:支持光伏電站參與碳排放交易
1.申報條件:
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備案(CCER)、并在國家認定的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成功交易的并網光伏項目的所有人。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核證及交易情況簡介);(2)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3)國家認可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監測報告、審定報告、核證文件;(4)在國家認可的交易機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額結算相關憑證。
(十三)政策第13條:支持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
1.申報條件:
并網20兆瓦以上、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完成認購,且認購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光伏電站開發人。
2.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及相關情況簡介);(2)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3)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4)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發行文書;(5)資產認購合同。
(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資金獎補:
1.近兩年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或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單位,同時不得進入《合肥市推薦應用光伏產品導向目錄》;2.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單位、個人;3.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
上述涉及基本材料及申報材料如為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三、資金分配方式
強化合肥市光伏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除度電補貼外,所有條款資金每年實行總量控制。若經審核確定的年度兌現資金需求總額大于預算資金安排額度,即采用系數法分配資金(系數=年預算資金安排額度/審核確定的獎補資金需求),按系數折算后的金額分戶兌現企業獎補。
四、申報、審核程序
按照“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意見》政策兌現由市經信委、發改委分別牽頭負責,其中“促進企業做強做優”政策條款和“支持‘光伏+’應用”中屋頂產權人補貼、建筑光伏一體化補貼由市經信委牽頭負責,“支持‘光伏+’應用”中除屋頂產權人補貼和建筑光伏一體化補貼外其它政策條款由市發改委牽頭負責。
(一)組織申報
根據市政府要求,每年由牽頭部門下發申報通知。由縣(市)區、開發區相應部門對光伏企業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100%現場確認,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相應部門上報相關牽頭部門。
(二)第三方機構評審
牽頭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行業、技術、財務專家開展現場審核和材料復審等工作,出具核查報告或評審意見。
核查報告或評審意見為(不限于以下內容):(1)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要求;(2)提交的相關票據、文件材料是否完備; (3)相關材料是否真實、合規;(4)現場核查結論或意見等相關情況說明;(5)其它必要的說明。
(三)開展聯合審核
牽頭部門綜合第三方機構和專家評審結論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質監局、市投資促進局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核小組,對牽頭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聯合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
(四)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通過網站、報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政策條款、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5天。
(五)資金下達
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牽頭部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后下達資金撥付計劃。
五、監督管理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
(二)縣(市)區、開發區經信(經貿)、發改部門依據分工承擔初審和對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責任,負責對上報項目進行把關。
(三)咨詢、設計、審計、財務等中介機構對其編制的審計、評估等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性負責。
(四)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按照要求進行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項目資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加強資金監管,市審計局負責加強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與市審計局建立相關動態信息反饋與共享機制。
(五)企業、機構、個人應做到誠信申請。對違反國家、省及本市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單位納入產業政策信息系統黑名單庫,3年內不得享受任何財政資金支持,相關信息納入合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并予以公布。同時,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政策。同一條款內政策及與市級其他產業政策相同或相似條款不重復享受。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委、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